第一条 为加强、规范院园内横幅悬挂的管理,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美观,维护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,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,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横幅,是指由各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为各类活动而临时悬挂的各种宣传物、纪念物等。
第三条各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悬挂横幅,必须报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到院保卫办备案,交由物业公司统一悬挂。
(一)各学生组织、学生社团悬挂横幅,须提前三天向院团委提出申请,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再到院保卫办备案。
(二)院外单位不得在院内悬挂横幅。如因与校内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需要悬挂横幅的,须由与其合作的院内单位向院党政办公室申请和到院保卫办备案。
(三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悬挂任何内容的横幅。
(四)有以下内容的横幅可以申请悬挂:
1 、为国家、省、市的重大活动营造氛围的;
2 、用于营造学校重大活动氛围的;
3 、用于庆祝重要节日的;
4 、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;
5 、其它经批准的内容。
(五)严禁悬挂有下列内容的横幅:
1 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;
2 、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;
3 、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。
(六)横幅的下方必须注明悬挂单位的名称。
第四条 所有横幅都必须按规定的区域悬挂,由团委根据横幅的内容和悬挂单位确定悬挂地点。
第五条 悬挂的横幅必须有足够的高度,不得影响阻碍交通,不得堵塞过道,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。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(如路树、建筑物等)造成损害。任何横幅都不能悬挂于路灯杆或危险物上。
第六条 所有横幅都必须按规定的期限悬挂。
第七条 悬挂横幅的单位在悬挂期限内必须注意维护所悬挂横幅的整洁美观,及时清理损坏变形的横幅。
第八条 悬挂横幅的单位必须在横幅到期当日前通知物业拆除取回横幅,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(如绳子、铁线等)清除干净。
第九条 校园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的巡察,及时处理违规悬挂的横幅,督促违规悬挂横幅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或拆除,并做好每天的违规记录,将汇总后的记录转交院团委。
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悬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,追究横幅悬挂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保卫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2008年01月01日